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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本詳細資料

Title (Dublin Core)
平民政治的基本原理-政體
Identifier (Dublin Core)
Creator (Dublin Core)
羅家倫
Type (Dublin Core)
譯著
Key Words (A vocabulary for biographical information)
君主政治; 貴族政治; 平民政治
volume (Bibliographic Ontology)
3
page start (Bibliographic Ontology)
622
page end (Bibliographic Ontology)
634
content (Bibliographic Ontology)
 第四章 政體 在公共討論的時候,國家與政府的區分,並不看得十分淸楚。國家乃是全體的 社會,處於一定的領土以內的;政府乃是政治勢力的組織,由他去管理這社會的
事務,去增加那公共的利益的。嚴格說起來,有選舉權的人旣然能有決斷的態度, 以造成公共的意志,自然也是構成政府的一部分。但是無論如何『政府』這個名 詞,常常都是應用在一種實際上賦有實權,能立法行法的機關上。雖是國家沒有 政府就不成其爲國家,然而國家也會臨行擾亂,完全失了政府所必需的自治力, 如同個人有時候失了知覺,失了自己統治的能力一樣。若是這種情形支持長久, 其結果必至國家減亡而後已;不過有時候國家的實力雖然不能活動,但一經辛 苦紛亂被征服之後,也就可以恢復原狀。這種中途的間隔,雖則可以使政府的組 織,完全變更,但是不能算國家的命運,在此中斷。政體無論如何變更,國家還是繼 續存在的。就是這種變更是革命的性質,而變更前後,道德上個人所有的權利和 所負的義務都是一樣的。 政體是一種自然的表現,因政治的社會爲達到他目的起見,用最好的方法去 找出來的。雖然人家常常說─我把一個詩人的詩翻出意思來─『政體之爭,讓 諸笨伯,最善統治,卽最好的;』但是從近代歷史的經驗看起來,無論那種政府,苟
能存在,必須根據於最大多數的公衆同意,和繼續不斷的公衆了解上。 自亞里士多德以來,政治的經典書籍裏,政府大約分爲三種通常的形式,也有 三種變態的情形。從不失常度的方面說就是:『君主政治』Monarchy 『貴族政 治』Aristocracy『平民政治』 Democracy;從變態墮落的方面說,就是:『暴君專 制』Despotism『少數專制』Oligarchy『暴民專制』Mob Rule 從這幾種形 式可以認出一類的國家,其最後主權之所託,專屬於以上某種的;也可以見得其 他一類的國家,形式乃是混合,而所謂屬於某種政體,不過是因爲他最主要的幾 點要素,是屬於某種政體的。 在絕對的君主政治之下,其關於種種政治的決定,都出於個人最後的威權;此 種個人,卽所謂國家的元首。無論如何,種種的習慣和法律雖然能助成君主的地 位;但是就事體而說,則世界上萬沒有人能够實際的管理各種分門別類的公共 行政事務。所以在多少事務上,君主也必須要靠着多少的大臣總長,和其他經理 人:這些人可以影響他,助他決定一切事務。所以在歷史上往往遇見有一個人或
一組人,其權力反在君主之上的。還有他種情形,君主制度雖是絕對的,但有賴於 法律而存在,正如日本一樣;則其國內一切政治,更是屬於國務員及高等顧問之 手,不過名義上一切職務,係由君主委託罷了。路易十四『朕卽國家』,“L’etat c’estmoi”之著名誇大語,其真正的意義,不過以君主來當作國家,但斷不能說他 個人的意志,就可以執行一切政治的職務。絕對的君主政治,遇着一位寬仁博大 而具有建設之才的君主,如俄國的彼得大帝 Peter the Great 者,自可供以千載 一時之機,任其發洩。但是這決不是常例。苟非有審愼的防制,使其成爲立憲的君 主政治,則這種根基太窄的制度,決不能適於近代之國家。建國家於個人之上,如 建金字塔於尖頂之上。 君主沒有高尙公正的品格,又沒有發生效力的憲法防制,則君主政治必流於 暴君專制無疑,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實。這雖然是大槪如此的話,不能說是有科學 上的精密計算;但是就成事而論,也就逼近到確切不移的地步。個人用法律上無 限制的權力,專爲發展個人的貪心,滿足自己的慾望,則其結果確乎是不顧公共
的利益,危害公共的幸福。所以中國的古來情形,君主在理論上雖是絕對的,而事 實上則關於行政的常道,一點不能干涉;對於以歷來風俗習慣爲根據的法律,一 點不能更改,一點不能創作。君主的威權,本身,乃是風俗習慣所養成的;所以君主 總是要嚴格遵守並鼓勵他人遵守本國的風俗習慣。若是君主不問一切,使行他 絕對的權力的時候,他的動作,是很孤獨的;結果是仁是暴,祗得看他的品性人格 如何。君主若是發命令殺任何人,往往可以不須另向他人負責。但君主對於更改 習慣的法律條文,及各種人類動作的方法,却又是一點權力沒有的。君主的地位, 對於一切人類的關係,旣然如此異常,所以苟欲君主不向危害公共的福利方面 去發展,一則他自小來的教育要十分審慎,一則要有幾個有勢力的議會,能以極 聰明,極有手腕的方法左右他。就他方面而論,苟有真正的偉大人物,政治家一流 的人物,一旦得此高位,誠可用此千載一時之機,以貫澈他建設的大政方針,而征 服多少的艱難險阻,素爲其他能力較小的人所望而却步者。世間因有許多此種 的君主,不但能以行政的手腕著名,而且可以產生永久的事業著名,如羅馬帝國
的沙立曼 charlemagne 法國的亨利第四 Henry IV 英國的愛德華第一 Edward I 及伊利沙白女后 Elizabeth 俄國的彼得大帝 Peter the Great 與遠東之康熙 皇帝皆是。但是無論如何,這種的成例,究竟極少。君主世襲的統治權,總是永遠比 不上一種有高等組織的自治社會之活潑潑的自動威權。 貴族式的政府,祗有一個較小的階級或較小組合的人,能够行使最高的威權。 『貴族政治』與『少數專制』的分別,是常常分不淸楚的。亞里士多德對於此種政 府能以賢能爲標準的,則應用上面那個名詞;僅以財富爲標準的,則應用下面那 個名詞。但是在學理方面看過去,也不能說少數專制的政治其中就沒有賢能;更 不能說貴族政治之中,就一點也不根據於財富。 『平民政治』,亞里士多德稱爲『憲法的國家』Constitutional State 也是一種 政體,其中選舉官吏,和製定法律的權是賦諸全體公民,人人可以參與的,若是一 大羣的人民,不問社會全體的利害,無通盤籌算的精密計畫,不問公理,不問到有 見識有學問的聰明領袖,而祇是想主宰一切,是爲暴民專制。暴民專制不是一種
政府,乃是一種毁滅政府的東西;因爲大家不知道好好的行使政治的權能,祗是 好爲思慮不周的動作,所以會弄得如此。 從歷史上看下來,最大多數的國家,已經經過了所謂一國元首,享有無上威權 之時期;這種威權,上面說過,也不過從法律上或習慣上所遺下的。歐洲各國,當這 個時期發展的時候,正是從封建制度轉到近代國家制度的時候,當時因爲要收 服這些强有力的貴族,使他們歸順於國家統治權之下,以定統一之局,所以不能 不以極大的威權,賦諸君主個人的手裏。當近代民族的國家方纔成功之時及已 經成功以後,近代的歷史立刻發現了許多憲法之爭,要限制政府絕對的威權;而 且作種種表示,使國家的統治權,必須根據全體社會所同意的規程之上。因爲地 理上的便利,英國經過這個時期最早。第一個加在君主絕對威權上的限制,却是 英國一班爵士 Barons 提出來的;成立之後,叫做『大憲章』,Magna Charta 後 來國會裏中等階級的代議權發達了,他們又同樣提出許多憲法的戰爭,產出一 串的保障人權的憲章和法典;雖然這都是不成文的憲法,却都是大家所公認的
習慣。藉這些條件的力量,使英國的君主降成一個純粹人民的代表,儀式上擺樣 的東西。政府的實權,在乎閣議和國會兩處。歐洲大陸各國經過這種同等或同樣 的發展,不過爲時稍遲。在法國則君主所享法律上絕對的威權,驟然爲大革命所 推倒。總之到了十九世紀,歐洲各國的憲法條文,和代議政治纔大多數能實行有 效。到現在的時候,簡直沒有不受憲法的限制而能統治全國的君主存在。日本的 天皇,在理論雖是有絕對的威權,但是就實際而論,君主對於一切政治上的事務, 通同沒有直接干涉之餘地。 貴族式的政體,最好以近古初開,中古未了時的義大利之城市共和國,及十八 世紀英國的政府爲例。當這個時候政治的工具,祗有議院同內閣兩種。在英國的 這兩種工具,都是爲有土地的貴族所統治,因爲他們旣有財產,又有力量能操縱 投票。但是他們的階級界限,却不是十分嚴格的;若是有特殊才力,能使他人尊重 的人,也可以令其加人。從政治的智慧和興趣來觀察,當在十八世紀的政治 情形,是很重要的。但無論如何,他們對立法方面的政策,可以說是完全沒有。到十
九世紀的時候,地主貴族的地位,遂被工商界裏較上一層的中等階級佔領。與英 國十八世紀的制度相似,至今還有貴族政治的智利共和國 Chilian Republic在。 羅馬的政府,有一個時期在理論上說是民治,但是在事實上仍然是注重貴族, 以門第及財產爲標準;終羅馬之世,自共和以至帝國,都是一樣注重的。 在政治書裏找古代平民政治的例,當然要數雅典的城市國家了。但是我們要 記得這種雅典城市之社會,所含的是比較很有限的公民(六,○○○)其餘一 大羣的奴隸,是不能算的。除了奴隸,就其本身而論,雅典的政治社會,實在達到了 極高的平民政治。種種的動作都根據在以下這種原理,就是每個公民,不但應當 在議會裏辯論和投票,而且轉過來還都要擔任行政上各樣的職務。公民同時又 是審判官,凡是出了一件案子,總要幾百個陪審員 Jury 公共議決。雅典這種最 完成的時代,爲時也不甚久。其所以能使許多平民有暇議政的維一原因,乃是因 爲有一大羣的人民,做他們的奴隸;就以這件事而論,已經是平民政治本身的致 命傷。羅馬的人民,對於政治的事業,沒有雅典人的活潑。卽在民治時代,公民議
會雖是召集,却也很少;就是開會,大衆對於一切議案,也不過置『是』『否』二字,永 沒有辯論和修正的機會。羅馬的憲法所以保障社會的權利者,也不過給官吏一 種權利使他們互相牽掣,這就是所謂『否決權』Veto 照這樣辦法,輿論是很要 緊的;因爲雖然不多,也有兩方面成爲不解之敵的時候;往往某方面的官吏做某 失望方面的應聲蟲,有意否決任何政策,任何關於立法的議案。這種制度,初看起 來,好像是完全不能實行的。但是無論如何,羅馬人自有他政治的天才和手腕,每 遇有爭執的事候─單純的和狹義的爭執自然很少─社會往往能把他們小小 不同的意見除掉,而把重要的幾點聯合攏來。這種情形,誠然常常會生出意見不 同的激烈之爭,甚至於發生暴動。 近代平民政治的種子,在德意志民族未受羅馬文明的影響以前,就可以從他 們的平民議會裏看出來。這不過是說到歷史上的起源,至於他直接的影響,還須 繼續求之於歷代制度的演化。直接平民政治最有趣的榜樣,許久以前,就在瑞士 的各縣 Canton 裏存在。在這各縣之中,定期常會,以全部成年男子組織的,是按
時召集以選舉各縣的官吏,並通過重要的法律。倡平民政治最激烈的學者盧騷 Rousseau 能夠得着他這樣衝動,就是從瑞士的平民議會裏看來學來的。 美國的民治,是社會的,也是政治的,建設在大家機會均等的原理之上,評定人 的價值,決沒有額外的或是遺傳的標準。在憲法的形式以內,民治之所表現在乎 選民的全體,女子也包括在裏面。關於重要官吏的選舉,憲法的修正,在好幾那裏 還有許多公共提議的法律,或是對於選舉權有關的法律要靠實行『投票複決 權』Referendum(通常『總投票』與『複決權』二名詞同譯)來解決的,都要靠選 民的投票。又如公民的陪審權,及公民皆可當選爲官吏權,都是制度裏的民 治成分。 上面所說的幾種政體,要作純粹的區分,是絕對很少的。歷史上存在的種種形 式,以及當今還實際存在的形式,都已經是互相混合,每種裏面包含各種成分的 了。如英國的憲法,在表面上還保存君主的成分;在構成政府的實際方面,則還是 應用貴族式的選擇原理;但是對於國家行動最後的統治,主權乃完全屬於全體
的選民。又如美國的總統,常常有君主之稱,因爲他的任期雖然有限,而他個人所 施使的權力,實有過於立憲國的君主。在參議院 Senate 法庭,及各種公共事務機 關之中,亦不免應用貴族式的原理;因爲凡是被推選的候補人之資格,都以所受 教育的程度爲標準。所以祗有具備高深的專門知識,知寬宏的事務經驗者,纔可 以當法官或參議員。這種制度,是美國全體選民同意的,因爲他們都知道要政府 在行政上能夠活潑靈敏,必須付諸較少數的官吏處治,而官吏更須有高尙的種 種資格,可以勝任的。又如法國的總統,也是執行從前君主做代表的職務;這三種 政體,在德國幾乎完全融成一片,成一個新憲法的系統。 從這些現象看起來,近代國家的種種發展,簡直使那種舊式的分類,沒有多大 的意思。當現在國家的所以能成爲國家的要素,在乎全體公民的社會,能夠統治 國家的動作;而何以使公共的判別能敏而且易的構成,公共的決斷能敏而且易 的實施,這兩點也是斷定近代政府是否能有效能的要義。在這種情形之下,全體 的人民要有一個好好的平民政治,必須共同組織起來,達到以下幾個目的:第一,
要能選擇領袖與高級官吏;第二,要能統治他們的行動;第三,要以公共事務組合 中一分子的資格,更須直接參與地方政府的事務;第四,以實行『直接建議權』 Initiative 及『投票複決權』Referendum 參與立法的事務。 雖然政府已經成了一個國家意志表現的機關,而且這種意志是由全體選民 而決定的;但國家的形式,還有些仍歷史上的舊痕,未曾更改。如英國還有君主;美 國還留着聯邦制與政府各部分當勢力平衡的原理;法國對於行政方面的組織 和行動,更多沿襲歷代的遺傳。
Date (Dublin Core)
19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