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:一、國立清華大學校務進行計畫大綱 一、國立淸華大學基金,由中華敎育文化基金董事會保管經理。以後由賠款增加而添入之基金,及每 月退囘之校款,亦應逕撥該基金董事會管理,以保障本大學經濟之安全與獨立。 二、國立淸華大學基金及利息,在民國二十九年以前,一律不得動用。自三十年卽賠款終了之第一年 起,方由利息項下支撥校費。 三、自民國十八年至二十年,每月退還賠款除滙留美學費外,餘款悉數撥作國立淸華大學經費。自二 十一年起,賠款數目增加,自該年至民國二十九年,淸華大學經費,固定爲毎年一百二十萬元。 建築費用,槪按年由預算項下節支,不在基金項下支付。
四、自民二十三年,卽最後一班留美學生歸國之年起,至二十九年止,國立淸華大學派遺留學之學生 ,同時在國外者,不得超過四十人之總額。 五、自民國十八年歲起,國立淸華大學預算項下,圖書、儀器購置費,至少當佔總預算額百分之二十 ;建築費在十八年度,至少當佔百分之五;自十九年起至二十九年止,當佔百分之十。 六、國立淸華大學得自十八年度起,先行與建築公司或銀行定約,添造生物館一所,計半費洋七萬五 千元;學生宿舍一所,計洋十二萬元;氣象臺一所,計洋二萬元;又擴充圖書館建築,計洋二十 萬元。其經費由該年度及以後各年度預算中,分期攤還。此後如有建築,亦須先由敎育部核准。 七、國立淸華大學預算、決算,須先由評議會編製及審査,經校長呈請敎育部核准。 八、國立淸華大學以後須加意注重辦理硏究院,以培養硏究高深人材,促進國內硏究事業。 九、國立淸華大學應注重充實現有各學系之內容,提高學科程度之標準,使其向精深完美方面發展, 非必不得已之需要;不再添設學系。 十、國立淸華大學派遣留學國外學生,當考選大學畢業生及敎授、助敎,有充分準備,能在國外大學 院或專門硏究機關,作學術上之專門硏究者。 二、國立淸華大學規程 第一章 總 綱
第 一 條 國立淸華大學根據中華民國敎育宗旨,以求中華民族在學術上之獨立發展,而完成建設 新中國之使命爲宗旨。 第 二 條 國立淸華大學直轄於敎育部。 第二章 本科及硏究院 第 三 條 國立淸華大學本科,設文、理、法三學院,其分屬之各學系如左: 一、文學院: 中國文學系; 外國文學系; 哲學系; 歷史學系; 社會人類學系。 二、理學院: 物理學系; 化學系; 數學系; 地理學系;
生物學系; 心理學系; 土木工程學系(附屬)。 三、法學院: 法律學系; 政治學系; 經濟學系。 第 四 條 國立淸華大學得設硏究院,以備訓練大學畢業生繼續硏究高深學術之能力,並協助國內 硏究事業之進展。 第三章 校內組織 第 五 條 國立淸華大學置校長一人,綜理校務,由敎育部部長提請國民政府任命之。 第 六 條 國立淸華大學置敎務長一人,商承校長,管理關係大學全部之敎務,並監督圖書館、註 册部、軍事訓練部、體育館等機關,由校長聘任之。 第 七 條 文、理、法三學院,各置院長一人,商承校長會同敎務長,主持各該院之敎育實施計劃 ,及其他僅涉各該院內部之敎務,由校長就敎授中聘任之。 第 八 條 各學系各置系主任一人,商承院長敎務長,主持各該系敎務,由校長就敎授中聘任之。
第 九 條 硏究院各硏究所,得暫由各學系之主任兼管。 第 十 條 各學系置敎授、副敎授、講師若干人,由校長得聘任委員會之同意後聘任之;置助敎若 干人,由各系主任商承校長,敎務長,院長同意後聘任之。 第十一條 國立淸華大學置秘書長一人,承校長之命;處理全校事務,管轄文書科、庶務科,會計 科,醫院等機關,由校長聘任之。 第十二條 國立淸華大學依行政及設備上需要,而設之事務機關,得分置主任及事務員若干人,由 校長任命之。 第十三條 國立淸華大學設校務會議,由校長、敎務長、秘書長及各院長組織之,議決一切通常校 務行政事宜。 第十四條 國立淸華大學評議會,以校長、敎務長、秘書長、各院長及敎授會所互選之評議員七人 組織之,其職權如左: 一、議決重要章制; 二、審議預算; 三、依據部定方針,議決建築及他項重要設備; 四、依據部定方針,議決各學系之設立或廢止; 五、依據部定方針,議決本大學派遣及管理留學生之計劃,與留學經費之支配。
六、議決校長交議之事項。 第十五條 國立淸華大學設敎授會,以全體中國敎授組織之;外國敎授,亦得同等參加,其審議事 項如左: 一、敎課及硏究事業改進之方案; 二、學風改進之方案; 三、學生之考試成績及學位之授與; 四、建議於評議會之事項; 五、由校長或評議會交議之事項。 第十六條 國立淸華大學依校務上之需要,得分設委員會,其委員由校長就敎職員中聘任之。 第四章 留美學生監督處 第十七條 國立淸華大學爲監督本大學所派遣留學美國之學生起見,暫設留美學生監督處。 第十八條 留美學生監督處,置監督一人,承敎育部部長及本大學校長之命,監督本大學留學美國 或他國學生之求學事項,由校長呈請敎育部部長任命之。 第十九條 留美學生監督處辦事細則,另定之。 第五章 基 金 第二十條 國立淸華大學基金,委託中華敎育文化基金董事會,負責保管。
第二十一條 國立淸華大學基金,無論何時,不得動用;其利息非至賠款終了之年,不得動用。 第二十二條 前項基金之詳細賬目,依照中華敎育文化基金董事會基金辦法,按期公布。 第二十三條 國立淸華大學校長及評議會,得隨時調查基金保管及其經理存放之實況;並得隨時建議 於中華敎育文化基金董事會,請其酌採。 第六章 學 生 第二十四條 國立淸華大學本科學生,入學資格,須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,經入學試驗及格 者。 第二十五條 國立淸華大學硏究院學生,入學資格,須在大學或同等學校畢業,經考試合格者。 第二十六條 國立淸華大學轉學學生資格,須得有國立、省立或經敎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修業證書, 其所習學科程度與本大學相同,在學年開始以前,經入學試驗及格者。 第二十七條 國立淸華大學本科學生,修業年限至少四年,修業期滿,試驗及格,得依學位條例,領 受學士學位。 第二十八條 國立淸華大學硏究院學生,修業期限無定,其學位之受與,依學位條例辦理之。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施行。